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邬某某,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64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xxxxxxxx号,家住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xxxxxxxx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邬某某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路中国某某银行,冒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79942300xxxxxxxx的信用卡。
2.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邬某某到南昌市南昌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冒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通过医疗美容机构向杭州某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贷38000元用于支付整形手术费用。截止2020年9月18日,该笔借款剩余本金16538.58元未归还。
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邬某某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冒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通过某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贷40000元、山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贷23000元。次日,该63000元全部在医疗美容机构用于整形手术费用。截止2020年9月18日,两笔借款剩余本金59045.73元未归还。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萍乡市拘留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邬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一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二次,借贷金额10.1万元,截止2020年9月18日,剩余本金75584.31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贷款信息截图、个人征信报告、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手术同意书、贷款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战某某、房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照片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一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骗取较大财物后案发前部分归还,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泽亮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照片一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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