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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受贿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湛江市**局**分局****室**,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世家**号楼**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本案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文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原是湛江市**局**分局的**,于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分局**;于2013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分局**。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涉案人张某甲在**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辖区摆放“老虎机”开设赌场充当“保护伞”,收受张某甲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9月,张某甲通过时任湛江市**局**张某乙的司机杨某某、时任**分局**万某某的司机张某丙等人约请邬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庄吃饭。饭局上,张某丙、杨某某介绍说张某甲计划在**区经营点生意(意指经营“老虎机”),请求邬某某给予关照。邬某某当场点头表示同意。饭后,张某甲递给邬某某一个礼品袋。邬某某回家后查看张某甲送给的礼品袋,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之后,张某甲安排人员在**区**派出所、**派出所辖区内的多间小卖部、小超市、发廊及便利店内摆放“老虎机”,利用“老虎机”招引群众赌博。而邬某某利用其本人的工作便利和其他公安民警的关系为张某甲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活动提供保护。张某甲为感谢邬某某对其关照,在每年的节日均送钱给邬某某,其中在2010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张某甲各送给邬某某1万元,共2万元;在2011年春节张某甲送给邬某某2万元;在2011年元旦、元宵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张某甲各送给邬某某1万元,共4万元;在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邬某某的双胞胎小孩出生时,张某甲各送给邬某某2万元,共8万元;在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春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邬某某每年的生日,张某甲均送钱给邬某某,共计13次每次送给2万元总共26万元。2011年8月张某甲因在**派出所辖区内摆放“老虎机”开设赌场被广东电视台曝光,暂停营业半年多时间,在2012年张某甲未送钱给邬某某。

2019年8月12日,邬某某获知张某甲涉案被查处后,自行到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于2019年9月5日退出其收受张某甲送给的全部赃款43万元。2019年12月30日,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邬某某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涉案老虎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关于邬某某涉嫌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湛机编办[2008]***号文件、户籍信息表、人员主要信息核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职工)履历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表、关于被调查对象邬某某到案经过、证明、暂扣款项缴款书、相关报案的查处表等;3.证人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检察官助理:陈天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以及卷外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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