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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魏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园**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至29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5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镇**路**号,现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至29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5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93********,汉族,大学本科,原**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至29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6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邬某某在经营**科技有限公司时,由被告人邬某某负责联系业务、收费,被告人魏某某撰写广告软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网站推送,为安阳众创财富、孚金新能源、汉融宝、金太阳之家等44个诈骗公司平台撰写虚假推广软文并发布到网站,获利14.7万元。其中,安阳众创财富诈骗受害群众达到165人,被骗金额为93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主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协查案件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推广软文等书证;3.被告人邬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 被害人陈述;6. 物证鉴定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明知其撰写、发布的广告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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