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忻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现租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
2020年4月27日,二名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邬某某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同案犯温某某(已故)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忻某某受雇在此为赌客操盘网络百家乐,被告人邬某某参与清点配钞、对账等辅助工作。2020年4月26日21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场所当场抓获同案犯温某某、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以及赌客数名。
经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5,286,930元。
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犯温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开设涉案赌场,以及二名被告人的参与情况。
2. 证人章某某、朱某某、包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七人在涉案赌场内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以及被告人忻某某在此担任操盘手。
3. 网络百家乐投注页面、会员报表照片,证实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的投注金额。
4.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相关照片,证实查获相关赌具、赌资、账单的情况。
5. 案发地点照片,证实涉案赌场的地址情况。
6. 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 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忻某某、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戴文京
检察官助理 刘浩正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忻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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