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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德江行贿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邬德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江西余干人,大专学历,原景德镇市珠山区***单位**工作,2016年4月被借调到***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村私房。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4月1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邬德江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邬德江为能顺利承接珠山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拆迁工程,向时任景德镇市珠山区分管***的副区长马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89万元(以下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向时任珠山区***办公室主任程某某(已起诉)行贿209万元,共计行贿39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邬德江找到马某某,希望马某某关照,帮助其获得拆迁工程项目。邬德江同时找到程某某,希望程某某帮助推进项目施工进度,解决征收难题。

而后,邬德江与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该3人另案处理)5人在珠山区**廉租房附近一出租房内共同商量承接拆迁工程事宜,约定全部工程利润分成六份,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各得一份,邬德江得二份,5人默认邬德江的其中一份分给马某某。

此后,邬德江等人陆续承接了景德大道棚改项目**地段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珠山区**路延伸段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公园地带棚户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地带棚户区改造珠山街道片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御窑厂地带棚户区改造**街道片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珠山区**路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珠山区**弄延伸段(**路-**路)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共计7个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项目。

马某某利用分管拆迁工程的职务便利,提前向邬德江透露拆迁信息、向上述7个项目部经理明示或暗示将拆迁工程交给吴某某等人承接,并安排吴某某等人的施工队提前进场施工、催促棚改办审批工程款。程某某利用担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工作人员到各项目协调征收难题,加快征收进度,帮助节约工程成本。邬德江、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分别负责工程招投标、承接、施工等具体事宜。

上述7个工程共获利900余万元,邬德江分多次将工程干股分红150万元以现金方式送给程某某,马某某的150万元由邬德江保管,马某某随时支取。

22018年4月,马某某安排程某某担任**支线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经理,邬德江提出想承接**支线工程,马某某让邬德江联系程某某。邬德江找到程某某表示想承接**支线房屋拆迁及渣土清运工程,程某某知晓已得到马某某默许,便同意工程一起做,约定由邬德江负责招投标、工程调度、结算等具体事项,程某某作为项目部经理在推进施工进程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约定工程利润各得一半。

同年6月,程某某安排诸某某(已起诉)提前入场施工,故意拖延招标时间以便该项目能够根据新政策作为邀标工程承接。7月,邬德江等人以诸某某开办的**拆迁服务中心挂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山分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在工程施工中,程某某利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督促协调加快征收进度、帮助在工地附近找渣土点以减少成本,且在明知邬德江报审工程款中有部分虚增仍予以认可。马某某利用分管领导的职务便利,及时批准拨付工程款,帮助邬德江顺利结算分红。

2018年10月,邬德江将30万元分红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将其中20万元给诸某某作为约定的劳务利润,个人实际收受10万元。2019年2月,工程尾款到账后,邬德江和程某某结算该工程共获利158万元,邬德江和程某某每方应分得79万元,邬德江遂将剩余49万元给程某某。马某某应分红的39万元由邬德江保管。

马某某分红款共计189万元在邬德江处保管,期间,马某某提取现金约110万元,别墅装修由邬德江经手支付47万余元,33万元抵扣向邬德江的借款。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邬德江被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家属已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邬德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德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德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邬德江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艳

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吴喜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邬德江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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