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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那某甲(曾用名那某乙那某丙),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53********,蒙古族,文盲,系乌拉特后旗**学校退休教师,现住乌拉特前旗****嘎查**队(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后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那某甲为修建羊圈,趁晚上被害人刘某某在乌拉特前旗**镇**嘎查**队**口东边河槽内的工地无人看管之机,陆续盗走工地上钢管、顶丝、模板等物品十九次,并将被盗物品存放于家中。

2020年10月28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工地被盗于是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同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人员经走访调查,发现那某甲有盗窃嫌疑并从其家中发现被盗物品。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扣押被盗物品长2米的钢管117根,长3米的钢管1根,长3.5米的钢管3根,长6米的钢管18根,木质模板9块,铁质顶丝6根,随后将被告人那某甲依法传唤至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白彦花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858元。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及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镇派出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被盗物品称重笔录、称重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文书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4.鉴定委托书、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文书;

5.被告人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那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杨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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