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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街**号,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那某某伙同他人(未查明身份)于2012年10月20日20时许,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内的高速公路达道湾出口东侧300米处,拦住宋某某所驾车辆,持匕首、棍棒等凶器打砸车辆,并对车内人员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某、郅伟受伤。

经鞍山市交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前额伤情属轻微伤,右小腿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郅伟左膝髌骨上挫裂伤属轻微伤,左手伤情属轻微伤。

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额及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丰田花冠被损坏部位右前门、右后门、顶棚、前风挡玻璃,价格认定市场参考价合计人民币2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维修发票、估算结果报告、相关照片等;2.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郅伟、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鞍山交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禹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那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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