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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3********,蒙古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00时20分,被告人那某某驾驶号牌为蒙******黑色羚羊牌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区乌尔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珠尔广场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笔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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