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30 分,被告人那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沿大板镇中心市场东侧胡同行驶至种子公司胡同时,与被害人吉某某家风楼子发生碰撞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行驶至幸福家园小区7号楼3单元北侧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后再次驾驶车辆离开现场,造成吉某某家风楼子损坏,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那某某人体血乙醇含量为177.85mg/ 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那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吉某某2500元,赔偿受害人陈某某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传唤证、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2、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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