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那某某格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7********,蒙古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看守所。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日以被告人那某某格套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依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那某某格套步行至图某甲家羊倌巴某甲住处找巴某甲商量放羊一事,见屋内无人,便进屋等待。16时许,巴某甲与被害人阿某某先后到达巴某甲住处。巴某甲因醉酒进屋后既躺在床上睡觉,被害人阿某某进屋后拉拽殴打已躺下的巴某甲,被告人那某某格套上前劝说引起被害人阿某某不满,阿某某遂撕拽被告人那某某格套头发,被告人那某某格套央求无果,便用力挣脱被害人阿某某的撕拽,并将其摁倒在地,从电视机旁拿起一把单刃木柄直刀,向被害人阿某某额头及胸口接连捅刺两刀后起身对被害人踢踏数下,逃离现场。2020年1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那某某格套在额济纳旗东风镇宝日乌拉嘎查其雇主苏某某的蒙古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系因心脏破裂致呼吸及心跳骤停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身具有“吉祥”标识的单刃木柄直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巴某甲、满某某、道某某、巴某乙、苏某某、当某某、额某某、那某乙、丁某某、孟某某、图某乙、图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那某某格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格套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捅刺被害人阿某某拉腾苏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申高娃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额济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拾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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