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市,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县**中心(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户籍地临沂市**县**路*号,现住**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邢某以魏某某、邢某某、郑某某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粮油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董某某、贾某某、赵某某、万某某等粮食经纪人,虚开粮食普通发票,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62000433.35元。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邢某在山东省**县*村一社区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等笔录;5.被告人邢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为谋取利益,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扈文艳
附:
1.被告人邢某被取保候审于**县**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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