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墟**街**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听说食用蛇肉能够治疗其皮肤瘙痒,遂于2018年10月开始,使用铁丝自制七个笼套,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把笼套放于文昌市**乡**村委会**村其养鸡棚周边树林中,并在笼内放置蛤蟆等诱饵用于捕获蛇类等野生动物。2019年5月份,被告人邢某甲猎捕到一只松鼠和一只鸟类、一条蛇,宰杀后放于其家冰箱中;2019年6月18日至24日,又猎捕到五条蛇,其中三条被其宰杀,两条被其放于其家后院笼中。2019年6月24日,文昌市森林公安民警在邢某甲家中查获上述动物。经鉴定,被查获的一条活蛇系滑鼠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1TES)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一条活蛇系广西后棱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国家“三有”动物);四条死蛇分别系孟加拉眼镜蛇、眼镜王蛇、横斑锦蛇、灰鼠蛇,其中孟加拉眼镜蛇、眼镜王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1TES)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横斑锦蛇、灰鼠蛇属于国家“三有”动物;松鼠系赤腹松鼠,属于国家“三有”动物;鸟类系杜鹃科。
2019年8月23日,经文昌市森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邢某甲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条蛇(其中四条系死体)、一只松鼠(死体)、一只鸟类(死体)和塑料袋、笼套(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修林
书记员:殷鹏锐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12060****。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