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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5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先后两次请其子邢某乙驾车前往重庆市“***养殖有限公司”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疑似红腹锦鸡5只。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运回所经营的“咸丰县****农场”进行驯养繁殖。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甲驯养繁殖的动物为红腹锦鸡,该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邢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书记员:尹  心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7244****。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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