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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邢某甲与其父亲邢某乙(已故)在无任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四轮车将位于扎兰屯市**乡**村**沟两处林地非法开垦并由邢某乙耕种农作物,2008年邢某乙去世后由邢某甲继续耕种至2019年。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公司认定,邢某甲非法开垦的第一处林地位于伊其罕林场施业区在147林班13小班,面积3.13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林权地权均属国有;第二处林地位于147林班29小班,面积4.4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林权地权均属国有。

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鲁某某冯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地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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