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4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 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与王某某(已判刑)在牌场上认识后成为朋友。因赌博输钱,二人商量购买一套房屋,之后再利用购买房屋的手续伪造几份假购房手续,等赌博没钱的时候利用假购房手续抵押借款。2013年10月份,王某某筹借资金在扶沟县兰桥圣菲购买了12栋2单元902室的一套商品房,王某某和邢某甲用该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和收据到商水县蒋桥街伪造了几套假手续,意图抵押借款赌博。后经邢某甲的儿子邢某乙介绍,王某某用该套商品房的真手续作抵押借姜某某25万元。借款在牌场上输完后,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无力偿还,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邢某甲和王某某用一套假手续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赌博,借款又被输完。后王某某无力归还到期借款而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
2. 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慧霞
检察官助理:吴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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