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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5〕9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75********,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64********,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邢某乙,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71********,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91982********,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65********,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孙某甲、邢某乙、杜某某、孙某乙寻衅滋事罪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初,**矿务局***矿区改造,竖向道路工程及排水渠工程由**市建设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该公司将所承建工程的劳务承包给***村民李某某以及**镇**村村民雷某某二人,于2014年4月初开始施工。4月中旬,被告人邢某甲得到此工程开工消息后即安排被告人邢某乙、杜某某、“黑娃”(在逃)三人阻挡李某某工地,并让邢某乙叫上杨**(拟作行政处理)、党**(拟作行政处理),后五人来到李某某施工工地,强行阻拦挖掘机施工,并进行语言威胁无理阻挡施工致工程停工。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邢某甲得知李某某工地仍在施工后便安排被告人邢某乙、杜某某、“黑娃”三人联系被告人孙某甲再次阻挡李某某工地施工,次日,被告人孙某甲又叫来被告人孙某乙后五人来到李某某工地要求工人停工,并在工地料场出口堆放垃圾进行阻挡,在阻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乙与工人宋**发生口角将其殴打致伤,致工程再次停工。

2014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邢某甲叫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拟行政处理)、杨**并安排被告人邢某乙联系孙某乙,纠集杜某某、“黑娃”八人在**村委会开会安排继续阻挡李某某工地。5月18日,被告人孙某乙、杜某某、“黑娃”、孙某丙再次来到李某某工地无理阻挡施工致工程停工。后被害人雷某某被迫找到被告人邢某甲说事,被告人邢某甲提出索要50000元后不再阻挡施工,并提出让被告人孙某甲从中说事。孙某甲经联系被告人邢某甲仍确定索要现金数目为50000元。

2014年5月20日,被害人李某某、雷某某及其儿子与被告人孙某甲约定在**县**路“**”宾馆给付索要现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邢某甲、杜某某、“黑娃”四人来到“晶都”宾馆,被害人李某某以钱没有找够为由将45000元给被告人邢某甲,邢某甲便承诺以后不再阻挡施工。被告人邢某甲将得到的赃款分给被告人孙某甲8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孙某乙、“黑娃”、孙某丙、杨**、党**各1000元“辛苦费”,并给被告人邢某乙购买价值2999元的“长虹”彩电一台,其余赃款归被告人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孙某甲、邢某乙、杜某某、孙某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五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5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孙某甲、邢某乙、杜某某、孙某乙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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