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酒后闯入枣强县**镇**村邢某乙家中,在北屋卧室内,手持木棍将在床上熟睡的邢某乙及妻子柴某某打伤。经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邢某乙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镜一副、木棍一根;
2.书证: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丙、邢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邢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柴某某、邢某乙、邢某丁、邢某丙对邢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木棍1根、眼镜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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