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枣强县****小区**务工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7日经院批准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酒后闯入枣强县**镇**村邢某乙家中,在北屋卧室内,手持木棍将在床上熟睡的邢某乙及妻子柴某某打伤。经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邢某乙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镜一副、木棍一根;

2.书证: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丙邢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邢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柴某某、邢某乙、邢某丁、邢某丙对邢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32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木棍1根、眼镜1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