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时26分左右,被告人邢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91****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枫溪区护堤路行驶至绿榕南路路口时,被在该处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39.4mg/100ml。
被告人邢某甲于2020年2月11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旋
检察官助理:李少曼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