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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万宁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所**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邢某甲饮酒后驾驶琼C8****号牌小轿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宝莱鸿运大酒店路段时,适遇被害人赵某某、谢某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道),造成俩被害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甲弃车逃逸。随后民警在案发现场周边排查时抓获被告人邢某甲,经现场使用吹气酒精测试仪测定,邢某甲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民警当即带被告人邢某甲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交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邢某甲血样的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被告人邢某甲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邢某甲的备用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邢某甲血样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另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邢某甲积极赔偿了俩被害人,取得俩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邢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荣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38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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