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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幢**室(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坊**号)。被告人邢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19时34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1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镇金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大街路口南侧地段停车后在车内睡觉,因妨碍交通而群众报警,江阴市公安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邢某甲带至周庄派出所,并于2020年5月17日20时34分许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被告人邢某甲于当晚21时许在被民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于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曹某某、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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