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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邢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号,现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甲驾驶豫Q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南1000米处与步行的被害人邢某丙发生碰撞,致邢某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邢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甲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赖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性能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自愿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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