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2018年3月19日因赌博被开鲁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4月18日,邢某丁因殴打他人被奈曼旗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02月03日下午,被告人邢某甲对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开鲁县政府上访一事不满,便纠集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在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附近对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事后,邢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4600元医疗费。
2、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邢某甲在**村村部与被害人孙某某因村内工程一事发生纠纷,邢某甲与孙某某互相击打对方面部一下,后邢某甲打电话纠集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三人来到村部,邢某丙、邢某丁二人手持木棍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邢某乙到现场后因被周围人拉住,未能参与殴打。事后,邢某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0000元医疗费。
3、2016年0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在**镇**村巩某某家与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赌博时,因李某某在赌桌上说了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等人不爱听的话,四人便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邢某丙、邢某丁于2019年9月17日到开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人四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邢某丙、邢某丁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邢某甲对前述被害人均进行了积极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占国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被告人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邢某丙:1575047****,邢某丁:1820475****,邢某乙:1474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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