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邢亚章,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亚邱,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9月2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3月2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4月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7年4月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于2011年2月24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9年9月17日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亚章、卢亚邱、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邢亚章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欧阳某某表示需要购买350元。欧阳某某通过陈某某用微信转账350元给邢亚章。次日中午,邢亚章在乐东县山荣农场314省道山荣卫生院附近处向被告人卢某某购得400元的毒品, 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下2小包毒品, 在乐东县荣光农场同心路阿某某百货门口处将毒品交给欧阳某某。
二、2019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邢亚章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欧阳某某表示需要购买350元。欧阳某某通过陈某某用微信转账350元给邢亚章。次日中午,邢亚章在乐东县山荣农场314省道山荣卫生院附近处向被告人卢某某购得300元的毒品,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下2小包毒品,在在乐东县荣光农场同心路阿某某百货门口处将毒品交给欧阳某某。
三、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邢亚章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欧阳某某表示需要购买毒品。当日12时30分许邢亚章便联系被告人卢亚邱并在乐东县山荣农场九队村路口附近处向卢亚邱购得500元的毒品5小包后吸食。当日15时30分许,邢亚章将吸食后剩下的3小包毒品在乐东县荣光农场同心路阿某某百货门口处将毒品卖给欧阳某某,得款500元。当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欧阳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可疑物,从邢亚章身上查获毒资500元及手机一部。
四、2019年8月14日11时许,吸毒人员邢某某联系被告人卢亚邱购买毒品, 并约在乐东县抱由镇山荣农场往尖峰农场路口附近公路上交易, 邢某某向卢亚邱购得100元的毒品后吸食。
五、2019年8月14日14时30分许,吸毒人员邢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卢亚邱购买毒品, 并约定在乐东县抱由镇山荣农场往尖峰农场路口附近公路上交易,邢某某向卢亚邱购得200元的毒品2小包。当天15时40分许, 公安民警在乐东县荣光农场同心路阿某某百货门口处将邢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2小包毒品。
2019 年9 月16 日,公安民警在乐东县抱由镇振兴北路江南养生馆对面处将卢亚邱抓获,查获毒资722元及手机一部。同日,在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路步行街门口处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毒资500元及手机一部。
经称量,从欧阳某某身上查获的3小包毒品净重0.145 克;从邢某某身上查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0.048 克;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5小包、手机3部、现金1722元;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3.证人欧阳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邢亚章、卢某某、卢亚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2份;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亚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亚章、卢亚邱、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邢亚章、卢亚邱分别贩卖三次毒品给他人,卢某某贩卖二次毒品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邢亚章、卢某某、卢亚邱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亚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启云
书 记 员:傅开资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亚章、卢某某、卢亚邱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情况:手机3部,现金1722元人民币暂存陵水县公安局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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