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8〕36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得知其妻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于2018年5月15日16时许,驾车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皮革厂,将被害人张某某先后拉至即墨区**办事处**村坟地、**村北空地、**村空地,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多次用铁锤、拳头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至当晚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将张某某带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马山治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妻王某某被张某某强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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