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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号,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2019年8月8日至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12日至5月26日、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先后在北京市昌平区**郡**号楼**号和北京市昌平区**路**号**大厦一层底商**号,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贵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收益为由,通过微信群、推介会、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朱某某等70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649万元(其中复投145万元)。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贵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担保函、资金入账确认函、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纪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邢某某持有的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投资可获高额收益为名,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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