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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时许,邢某某经电话联系,在本市七里河区机车厂门口马路边向孙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孙某某手中查获被告人邢某某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3克,从被告人邢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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