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女,2000.11出生,另案处理)处购得的5克大麻以8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时某某。
2.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处购得的5克大麻以8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林某某。
3.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处购得的10克大麻以21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支付宝记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何某某、林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益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