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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女,2000.11出生,另案处理)处购得的5克大麻以8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时某某。

2.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处购得的5克大麻以8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林某某。

3.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邢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其从何某某处购得的10克大麻以2100元的价钱邮寄出售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支付宝记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何某某、林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益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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