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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三亚**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街**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12月入职三亚**公司,担任该公司在三亚市崖州区**区域**。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邢某某利用发货的时间差,收取货款后只给商户部分发货,或者将商户的啤酒拉走售卖,未将货款交付给商户,将商户的货款用于购买彩票,骗取**区域商户啤酒货款365239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份,邢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超市老板游某某售卖啤酒为由,拉走部分啤酒,没有将货款交付游某某。2020年1月1日,游某某继续向邢某某订购78000元的啤酒,并支付货款。邢某某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价值116894元的啤酒和货款没有交付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二、2019年8月25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服务站老板姚某某啤酒货款92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只向姚某某部分发货,其余价值2071元的啤酒没有交付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三、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超市老板甘某某啤酒货款5614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未将啤酒交付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四、2019年10月26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超市老板李某甲啤酒货款16000余元,交付部分啤酒给李某甲,同时从李某甲处拉走20件啤酒帮忙售卖。后邢某某将货款购买彩票,没有将其余啤酒以及帮忙售卖的啤酒款交付李某甲,共计价值6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五、2019年10月26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村**便利店老板张某甲啤酒货款118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只向张某甲部分发货,其余价值8260元的啤酒没有交付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六、2019年10月28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百货老板王某甲啤酒货款14477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未向王某甲交付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七、2019年11月24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店老板李某乙啤酒货款117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只向李某乙部分发货,其余价值7052元啤酒没有交付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八、2019年12月2日,邢某某收取三亚市崖州区**村**杂货店老板黄某某啤酒货款60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只向黄某某部分发货,其余价值5250元的啤酒没有交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九、2019年12月4日,邢某某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超市老板刘某乙啤酒货款490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只向刘某乙部分发货,其余价值44000元啤酒没有交付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字据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十、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日,邢某某共收取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超市老板吴某某啤酒货款13435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未向吴某某交付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字据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十一、2019年12月24日,邢某某以换货为由,从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便利店老板张某乙拉走价值1700元的啤酒卖掉,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未交付给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十二、2019年12月31日,邢某某收取三亚市崖州区**村**老板王某乙啤酒货款3000元,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未向王某乙交付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送货单复印件、报案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十三、2019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邢某某从被害人三亚市崖州区**商行老板杨某某处拉走价值86000元的啤酒去售卖,后将货款用于购买彩票,向杨某某谎称零售商未付货款。后被杨某某发现,于2019年10月10日签下欠条,承诺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货款,至案发未向杨某某交付货款。

2020年1月7日10时许,邢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南滨派出所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2.书证:邢某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欠条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52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邢某某现在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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