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期间我院于2020年3月14日退回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口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1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67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份,王某丙找到被告人邢某某,让其帮忙处理银行信用卡业务,邢某某得到信用卡后在银行查询得知,该卡可超额透支5000元且已经超额透支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便虚构了需要王某丙还上5000元超额透支款才能办理信用卡其他业务的理由,在王某丙将5000元存入银行卡后被告人邢某某将该5000元取走占为己有。
2.2019年7月底,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让牛某某帮忙做担保人为虚假理由,诱骗牛某某向捷信公司交身份证、拍照片,以牛某某的名义在捷信公司贷款5万元,放贷后邢某某将除去给捷信公司及业务员朱某某的手续费、好处费之外的37200元占为己有。
3.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以打算租段某某的房屋需要提前打扫卫生为由,将段某某的出租房钥匙骗到手,同年10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谎称自己是房主,将段某某的房屋租给赵某甲,在骗取赵某甲7000元房租和定金后将赵某甲的微信拉黑。
4.2017年10月份,赵某乙找到被告人邢某某帮助办理信用卡,后被告人邢某某通过王某乙、王某甲同等人办理信用卡,信用卡下发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扣除高额点费后将剩余的17800元转给被告人邢某某,后被告人邢某某将17800元挥霍并欺骗赵某乙信用卡没有办理成功。
二、盗窃罪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以要还钱给牛某某为由,骗取牛某某手机,后被告人邢某某在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牛某某的手机将牛某某支付宝内的6000元钱分多次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内。
2019年10月20日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民警在龙口市东莱街道东北隅邢某某的租房内将被告人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慕某某、迟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牛某某、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