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职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2014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7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被告人邢某某以跟被害人闫某某、崔某某合作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供应肉类、蔬菜、水果为由,先后多次以要求交纳保证金、进货等方式,对闫某某、崔某某进行诈骗,共计人民币133.246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邢某某已退还闫某某共计人民币77.9171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人民币55.329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璐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