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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5********,汉族,高中毕业,许昌市东城区**乡*庄小学教师,住许昌市东城区**乡*庄小学(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街**号附**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11月19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3月1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以能够安排被害人卢某某侄女到许昌县*中上学为由,骗取卢某某现金5500元,赃款挥霍。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以能够安排被害人马某某儿子到许昌县*中上学为由,先后骗取马某某现金共8000元,赃款挥霍。后邢某某通过其朋友李某某退还马某某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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