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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邢某某在玩“QQ炫舞”游戏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加为好友。期间,邢某某帮助李某某数次合成游戏装备,李某某均支付了合成装备所需费用。2019年2月份,李某某向邢某某支付150元要求帮助其再次合成游戏装备,邢某某未帮其合成游戏装备并将李某某的QQ号拉入黑名单。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邢某某申请多个QQ号码将李某某重新加为好友,并冒充腾讯客服、网警、银行回款经理等身份,先后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某165318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0年5月15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在天津市静海区“****网咖”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6日,邢某某家属退赔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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