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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邢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邢某甲以出国务工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邢某乙、邢某丙、刘某某等63人人民币30.594万元,邢某甲将诈骗钱款用于赌博、房屋装修及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下半年,从事油漆工作的邢某甲因沉迷赌博致手头拮据,萌生诈骗意图。2019年11月,邢某甲虚构了“北京****建设集团公司”主管的身份,谎称安排一批装修工人去英国爱丁堡务工,日工资500元至1000元不等,48岁以下需要交押金3500元,48岁以上交押金7000元,邢某乙、邢某丙、刘某某等人陆续得知消息后,通过微信转账向邢某某支付了押金和每人300元的****。后新冠疫情爆发,邢某甲为了继续骗局,遂建立微信****,并谎称在****里签到后视同上班,结束后可以按签到天数发放工资,让被害人每天到****里打卡签到。同年4月,邢某甲再次以“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出国务工,可以安排到湖北省宜昌市务工”为由,向被害人收取了每人580元体检费用。5月20日,邢某甲租用了一辆大巴客运车辆,将邢某乙、邢某丙等43名被害人带至宜昌市“益馨大酒店”进行隔离,并收取每人1100元隔离费用。隔离两个星期后,因部分被害人心生不满要求退还押金以及支付签到工资,次日邢某甲以去北京**公司要钱退还被害人为借口离开宜昌。2020年7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致案发,同月6日,被告人邢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邢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乙、邢某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永玲

检察官助理向绍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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