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务工。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通过交友网站寻找诈骗对象,把自己伪装成一个名叫宋佳的20岁出头的女生,从交友网站上知道被害人的微信后,互相加对方微信为好友,通过微信进行聊天给被害人发送一些事先准备好的女性的照片和小视频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后谎称到被害人的城市去见面,并把从携程网上订火车票或者机票的手机截图发给对方,后谎称自己已到了火车站或者机场让对方来接,并以编造老家规矩要见面礼的理由欺骗对方,按照299元见面礼代表长长久久,288元代表发发发,520元代表我爱你,999元代表天长地久,1314元代表一生一世,1666元,1999元等顺序让对方转账。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邢某某通过上述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520元、刘某甲1296.19元、李某某1703元、刘某乙716元、达某某2606元、艾某某3689元、霍某某863元、闫某某787.54元、赵某某312.14元、侯某某2001.4元、马某某323.73元、王某乙517元、宋某某587元、于某某8749元,骗取上述14名被害人共计276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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