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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5月份在****路东段**理发店上班,群众,户籍地:**********组,现住址:**********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在逃)自2019年5月份以来,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卖淫女侯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多次在**市**路东段路南**理发店、宾馆等地点,以人民币100元、15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为多名男子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1、​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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