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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路**号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街**号,无业。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花园**号,系***烟台市**办主任。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村**号楼**号,系***烟台市**综治办安全员。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街**号,系***烟台市**综治办安全员。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五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曾延长办案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05年6月间,在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纠集下,经事先预谋,采用围堵、滋扰、胁迫等手段,承包芝罘区***村梨园。在明知梨园属于农用地的情况下,采用砍伐梨树、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地面等手段对土地进行破坏,并在该土地上建煤场、大面积建房。经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察鉴定,该地块面积82652㎡为林地二级地类,现状已被建筑占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郭某等人,于2006年间,将芝罘区***村梨园西侧采用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等手段平整硬化20余亩,出租给曲某某在此堆放煤炭、建房。

(2)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郭某等人,于2008年间,将芝罘区***村西梨园采用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等手段平整硬化果园地30余亩,出租给**学院在此堆放煤炭、建房。

(3)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郭某等人,于2010年间,将芝罘区***村东梨园采用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等手段平整硬化该处土地40余亩,出租给张某在此堆放煤炭、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合同、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丁、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同案人郭某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洪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烟台芝罘区市看守所,邢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2页。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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