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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等5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房,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住河南省孟津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住孟津县**镇**苑**楼**室,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幼儿园对面,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23时许,在孟津县**镇**路**烧烤摊,被告人许某某同其女友邱某某等人吃饭期间,与同在该烧烤摊吃饭的梁某某、李某乙、乔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许某某女朋友邱某某胸部被蹬了一脚,之后,被告人许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过来帮忙,同时从该烧烤摊操作台上拿了一把杀鱼刀伺机报复,被服务人员发现后制止,许某某又从自己驾驶的大众迈腾车上取出一把水果刀,当即被同行人员夺下。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驾车到场后,同在此地吃饭的被告人邢某某看到同村的梁某某等三名女子可能要吃亏,即驾驶停在马路边未熄火的红色江淮轿车拉梁某某、乔某某、李某乙三人离开。被告人许某某随即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驾车追赶。王某某、李某某驾驶白色奥迪轿车豫、姚某某驾驶白色哈弗SUV,沿**路由西向东高速追赶邢某某驾驶的红色江淮轿车,期间两车并齐时李某甲喊话让红色江淮轿车停住,王某某还伺机用车逼停红色江淮轿车,但邢某某驾车从左侧加速超越对方,王某某继续驾车高速追赶,当邢某某驾车行至**路与**大道交叉口东50米时,因规避一辆二轮电动车而引发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乔某某、李某乙及路边行人许某某、朱某某四人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军

霍宜翔

2018年12月24日

附:

    1、5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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