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单位: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556****,单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燕翅镇高芹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8********,联系方式:1381162****。
被告单位:北京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0461****,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联系方式:1381058****。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丰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同时担任被告单位北京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职务,具有直接使用公户转账的权利。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为帮助二被告单位逃避应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以北京某公司名义从某防水购买了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69000元,从某建材购买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025元,合计价税3169025元,税款437106.9元;以某公司名义从某防水购买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1250元,从某建材购买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0000元,合计价税801250元,税款110517.24元。综上,被告人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70275元,税款547624.14元。
案发后,北京某公司、某公司分别在公安机关上交437106元、110517元应缴税款。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冒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丰台区**庄**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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