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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委**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镇**弄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上午6时许,平铺镇官塘村村民鲁维春家养殖的鸡跑到附近邢帮木承包的农田内,邢帮木赶鸡时导致一只鸡死亡,被鲁维春看见,双方发生争吵,鲁维春打了邢帮木脸部两巴掌。邢帮木将被打一事告诉被告人邢某某(邢帮木儿子)及被告人汪某某,大约一个小时后,邢某某、汪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到鲁维春家讨要说法,并发生肢体冲突,邢某某、王某、汪某某将被害人鲁某某(鲁维春侄儿)错认为鲁维春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鲁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汪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3月11日、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三被告人于2020年4月11日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人口信息、证人潘某某、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2.量刑情节证据: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汪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从宽处理;三人均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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