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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518日刑满释放。20206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79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跳窗进入滦南县司各庄西村板面店内,从操作间桌子上塑料盒内及桌子抽屉内窃得被害人阮某某现金1500元左右;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

采取同样的手段进入该板面店内,从其操作间内的抽屉里窃得被害人阮某某现金500元;后进入滦南县司各庄西村的康会药店门市内,从收款台的抽屉内窃得被害人姚某某现金30元左右;

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邢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从滦南县安各庄镇裴洪林村与邢洪林三村之间的集市西侧裴某某居住的门市东门口窃得被害人裴某某停放的隆鑫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1元。涉案总金额2101元左右。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邢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裴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邢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累犯,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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