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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7********,汉族,文盲,美都物流园宏亿达金属科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号,住上述地址。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系**物流园宏亿达金属科技公司员工,其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盗窃。

1、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趁车间放假,与赵某某各骑一辆三轮电动车到其所在的美都物流园宏亿达金属科技公司车间实施盗窃,邢某某先进入车间打开大门,二人驾驶三轮车进人车间,赵某某负责望风,邢某某利用漏勺将锌锅内溶液舀出冷却后搬上车,随后又将三块铝锭搬到车上并用破棉被盖上,待邢某某清理打扫完盗窃现场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23日凌晨2点,被告人邢某某与赵某某共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潜入该厂内实施盗窃,但因正门上锁,无法进入,邢某某遂带领赵某某从后门进入车间,邢某某打开大门,并将三轮车开进车间,启动行吊欲盗窃锌块,但声音过大,引来值班人员,邢某某和赵某某见状弃车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实施盗窃,将工作期间预先藏好的两块锌渣放在其电动车座位储物箱内,下班后带回家中,当日忘记取出所盗锌渣。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窃锌渣,将锌渣放在电动车座位储物箱。在邢某某欲离开车间时被民警抓获。

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锌渣、铝块认定价格合计1545元。

被告人邢某某将所盗锌渣、三块铝锭出售给一收废品的男子,所得赃款共计1078元。事后,邢某某分给赵某某500元,其余赃款用于自家购买米面油及缴纳电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监控视光盘;

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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