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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32002********,汉族,大专在读,南京**学校2017级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学生,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路**号。被告人邢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被罚款200元。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邢某某单独或与孟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广场**超市**店内,采用在自助收银机上漏刷商品条码不支付钱款的方式,先后五次窃得超市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1.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邢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15.8元的心相印经典软抽(180)1提、GG棉柔四件套(灰B)1件。

二、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邢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47元的水洗磨毛四季被1床、磁条竹炭护颈枕1个、水洗印花四件套绿1件。上述所窃物品中,水洗印花四件套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三、2020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邢某某与孟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13.8元的惠宜面巾纸(130)1提、全棉高密四件套咖1件、卡通纯棉双人被套(B)1床。

四、2020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邢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46.8元的三生花控油洗发水1瓶、优乐美原味奶茶4袋、三生花密集修护精华素1瓶、心相印经典软抽(180)1提。上述所窃物品中,优乐美原味奶茶、心相印经典软抽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五、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与孟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47.8的乐事经典原味薯片1袋、乐事香辣小龙虾味薯片1袋、优乐美原味奶茶1袋、卫龙风吃海带3袋、卫龙魔芋爽香辣味4袋、果遇茶茉莉奶绿1袋、蒙牛内蒙古老酸奶1盒、蒙牛凝酪乳原味酸奶1盒、双汇无淀粉王中王火腿肠1袋、沙巴哇香菇脆1袋、沙巴哇黄桃香蕉酸奶1袋、小胡鸭卤藕香辣味1袋、卫岗蓝莓大果粒酸奶1盒、三养超辣火鸡面杯1盒、合味道猪骨浓汤面1盒及购物袋1个。被告人邢某某携带上述所窃物品刚出超市门即被店员拦下并报警,后被抓获,所窃商品亦被当场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辩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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