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30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在深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2年6月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酒店**栋**号处,后进入品**茶馆内盗窃该店收银台下抽屉内的5376元营业款后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窃的款项供自己挥霍。
2、2018年5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商业城**健康管理中心,后用手掰开该中心自动感应门后进入中心内,盗窃一部苹果IPAD平板电脑后逃离现场,并将该电脑藏匿在其女友陈某某位于宝安区的住处(已查获)。经鉴定:该被盗苹果IPAD价值人民币3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材料》,《发还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平板电脑1部,价值3299元人民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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