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2010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11日至25日、2019年12月15日至29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宜昌南里5栋东侧马路边,用手拉开被害人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牌照号为豫S****1的棕色昂科威SUV汽车车门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被告人邢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先供后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20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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