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室。2017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至4月7日,被告人邢某某到本市南开区鲁能城负一层七鲜超市,在自助扫码结账时,采用将不扫码物品混入扫码物品中夹带出超市的方式,先后九次盗窃该超市内电动牙刷、漱口水、咖啡、牛肉等22种物品。2019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实施盗窃后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该超市员工拦阻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7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盗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兰某某证言;

5.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被盗超市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在实施最后一起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仍在原地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雄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经常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其他材料一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