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巷**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白色蒙******号北斗星牌小型汽车,后将车开到**镇**村巷子内(**小区北),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7000元。
2.2019年08月03日0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幼儿园院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辆绿色英枪牌电动三轮车,后将电动三轮车推行到**镇**小区大门口,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三轮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6000元。
3.2019年08月03日06时左右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蓝色追风鸟电动自行车,虽未追回该电动自行车,但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和监控视频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自行车在乌兰察布市二手类似电动车的价格为700元。
4.2019年8月3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粉色和白色相间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虽未追回该电动自行车,但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和监控视频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三轮车在乌兰察布市二手类似电动车的价格为1400元。
5.2019年08月04日22时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KTV门口,盗窃钱某某一辆白绿色电动自行车,虽未追回该电动自行车,但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和监控视频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三轮车在乌兰察布市二手类似电动车的价格为1200元。
6.2019年08月05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祁某某电子秤一台、喇叭一台,两箱香瓜,后将电子称与喇叭藏匿于**镇**处碳房内,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子秤在基准日的价格为240元,被盗喇叭在基准日的价格20元,被盗两箱香瓜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150元。
7.2019年08月05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地库,盗窃被害人王某丙一辆黑绿相间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将车骑行于**镇**巷**巷口,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1800元。
8.2019年08月05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内**单元门口(车库),盗窃史某某一辆黑蓝色爱玛电动自行车,虽未追回该电动自行车,但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和监控视频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自行车在乌兰察布市二手类似电动车的价格为400元。
9.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小区**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许某某一双男鞋和一双女鞋,因未找到该被盗物品,不能确定型号,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无法确定被盗物品价格。
以上物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人民币1891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不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犯罪事实。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通过耐心细致的对被告人邢某某做认罪伏法的思想工作,被告人邢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份)、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工作说明、四子王旗公安局乌兰花镇桥西派出所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丙、钱某某、祁某某、史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2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柒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到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到3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柱小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起诉书一式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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