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1〕21号2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农民,住***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山东省阳谷县**镇**街****火锅店门前,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圣嘉乐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50元。
二、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高某某***厂北门东侧路南,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高某某***厂北门东侧路南,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23元。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高某某**食品厂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60元。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高某某***厂东门北侧辅道,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78元。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高某某*****村***商混站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57元。
三、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山东省莘县**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岳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电动四轮车上的小洋牌电瓶一组。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553元,被盗小洋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山东省莘县**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金彭牌电瓶一组。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90元。
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山东省莘县**街**小区*层楼前,盗窃被害人褚某甲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67元。
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某甲在山东省莘县**街**小区*层楼*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褚某乙停放的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上的电瓶一组。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3元。
综上,被告人邢某某盗窃总价值9041元。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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