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原国家**局(现**部)退休人员,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门,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景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6月10日至6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西街美联乐超市内,乘店主被害人曹某某不备,多次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1月22日曹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邢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某某手写检查、起获现金照片、涉案款结算票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邢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曹某某对邢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出警、抓获、指认、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硕蕾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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