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时21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本区佛祖岭**区**栋*单元门口,发现欧阳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33元的黑色黄鹤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采取点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载邀约来的女友杨某某在小区内转悠。同日2时56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本区佛祖岭**区**栋*单元楼道内,发现方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白橙灰色圣宝龙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采取点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邢某某要杨某某骑刚盗窃的黑色黄鹤牌电动车离开,自己骑白橙灰色圣宝龙牌电动车离开。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格证、发票、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4.对案、检查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桂阳
检察官助理 :齐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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