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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时21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本区佛祖岭**区***单元门口,发现欧阳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33元的黑色黄鹤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采取点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载邀约来的女友杨某某在小区内转悠。同日2时56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本区佛祖岭**区**栋*单元楼道内,发现方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白橙灰色圣宝龙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采取点火的方式将该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邢某某要杨某某骑刚盗窃的黑色黄鹤牌电动车离开,自己骑白橙灰色圣宝龙牌电动车离开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格证、发票、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4.对案、检查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桂阳

检察官助理 :齐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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