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2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襄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邢某某在襄垣县**镇***村、襄垣县**镇******小区、襄垣县***便道内、襄垣县***大厅前、襄垣县***附近、襄垣县***小区等地以50元每包、100元每包、200元每包等不同的价格向范某某出售毒品“筋”七次,向杜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桑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刘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王某甲出售毒品“筋”五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筋”十次,向崔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筋”三次,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王某乙出售毒品“筋”四十一次,向史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向崔某某出售毒品“筋”三十七次,向曹某某出售毒品“筋”九次,向桑某某和李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刘某某和路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杨某某和路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
综上,被告人邢某某先后向十五人贩卖毒品“筋”一百二十六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慧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六册共四百三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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